帮人取包裹定运输毒品罪被判十五年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1-10 16:21) 点击:490 |
帮人取包裹定运输毒品罪被判十五年 【案情介绍】 王某是贵州人,现年48岁,无业,平时以打零工维持生计,喜欢钓鱼。2014年9月份, 王某与一个自称“阿忠”的人在钓鱼时认识,后中旬某一天,“阿忠”说自己要去外地,让王某帮他到物流托运部领取一个包裹,到时会给他2000元钱。后来,“阿忠”给王某2000元钱,王某接到“玉环物流”短信,让他去提货。王某提货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王某提取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503.69克(俗称冰毒),含量86.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观点】 从本案的案情和所有案卷材料来看,本案的被告确实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罪名的定性是没有问题的。在刑事辩护中,在既定罪名已经确定和准确的前提下,很难从定罪这一块做辩护意见,律师往往会绕开定罪,而围绕着量刑这一块做重点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辩护人抓住了这一点,从整个案情的研究和阐述中围绕着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论证被告人王某在贩卖毒品中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辩护人还围绕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从中寻找出被告人王某的一些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从而最终达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崔波 2015年12月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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