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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最详细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温州如何判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1-04 10:26)    点击:633

2017最新最详细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温州如何判刑?

1、《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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