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崔律师网站:

http://www.wzxbls.com

  

  咨询热线:13738778655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温州股权转让协议范本2018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6-06 10:36)    点击:970

温州股权转让协议范本2018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        公司(下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定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配偶的同意;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前期支付股款100万元,待目标公司10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30日内,由乙方将股权剩余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或同意。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新益大厦A4
Email
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崔波律师提供“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崔波律师,崔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崔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3877865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崔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温州律师 | 温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崔波律师主页,您是第25491位访客